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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可以转让给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吗?
发布时间:2021-06-10 10:18:00     浏览:1674次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免税进口一批货物,现拟转让给另一个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公司,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兰迪海关部-韩逸航: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三)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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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 标签:
  • 减免税
  • 转让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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