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文物出境应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原国务院文物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文物博发〔2007〕30号)对于禁止出境的文物范围作了具体明文规定,您可以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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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四、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文物博发〔2007〕30号)
“第六十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应当有2名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
文物出境审核意见,由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共同签署;对经审核,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作出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