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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进口的话,消费使用单位可以作为加征关税市场化排除的申请主体吗?
发布时间:2021-08-18 14:17:00     浏览:2069次
问题描述:
您好,我公司委托其他公司进口货物,进口报关单上我公司是消费使用单位,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可以对加征关税申请排除吗?
兰迪海关部-费云: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2 号)的规定,市场化采购排除的申请主体是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与报关单上境内收货人保持一致。 如果是委托其他企业进口,报关单上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其他企业作为境内收货人两者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并根据实际情况反馈成交记录。如果贵公司作为申请主体,后续核销时需提供与其他企业的相关关系说明。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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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费云/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费云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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