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海关负责实施稽查的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稽查组。
二、被稽查企业除了在稽查过程中要依法、充分提出对相关事实的陈述、申辩意见,在上述征求意见程序中,更要充分准备,提出确实、有力的书面意见,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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