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 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 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 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