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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违法所得的使用情况是否如实供述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2-03-22 17:06:32  孙国东     浏览:859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有一个朋友的案件,是走私冻品,他被判了一年半,现在检察院抗诉说他自动归案后,没有交代违法所得的去向和使用情况,因而不能视为自首,请问这个理由成立吗?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走私犯罪中,如何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或逃避国家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是主要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去向、使用情况不属于主要犯罪事实,因而,理当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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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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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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