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界定区分个人与单位:
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