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目前不需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主席令第128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删除的具体内容为:“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