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就是说,若主动交代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则不属于自首。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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