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情况需判定是否符合视同收汇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视同收汇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规定,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 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 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 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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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