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税货物稽查重点主要聚焦在是否移作他用方面,主要包括:
1. 减免税设备的使用主体问题。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或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其终止的,当事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或者终止情形。
2. 是否按照原定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
3. 是否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