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成品退换主要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的规定,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需要满足成品退换时,应先按“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关于原出口报关单的运抵国和新复进境报关单上的启运国是否需要完全一致当前法规未做强制性规定,实操层面建议和实际管辖进出口的口岸海关做进一步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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