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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销的出口报关单还可以用来操作进料成品退换吗?
发布时间:2023-06-02 18:01:00     浏览:1211次
问题描述:
我司是一家电子账册企业,主要实行的是进料对口的加工贸易,我要咨询的问题是通过电子账册以进料对口的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如有品质不良需要退运,我们用“进料成品退换”的贸易方式进行退运操作,请问如果原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已经核销,这样操作是否合规(因电子账册是滚动核销,账册号一直不变,退换进出报关后账册料件库存都会有相应的加减,不像电子手册核销掉后手册就会关闭)?如果不合规对于这种情况退运我司应该用什么贸易方式进行操作?
兰迪海关部-王亚萍:

进料成品退换主要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的规定,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需要满足成品退换时,应先按“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关于原出口报关单的运抵国和新复进境报关单上的启运国是否需要完全一致当前法规未做强制性规定,实操层面建议和实际管辖进出口的口岸海关做进一步咨询确认。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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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专职律师
进出口合规、进出口争议解决、走私刑辩和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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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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