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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海关不接受企业的主动披露?
    发布时间:2023-06-20 23:12:07  浏览:653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是生产模具的,前阵子海关到我们公司调查了我司的材料进口申报,问了一些问题,我司自己就内部核查了下,发现有之前进口有杂费漏报的情况,现在想主动披露,不知道海关接不接受?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30号令)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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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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