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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海关不接受企业的主动披露?
发布时间:2023-06-20 23:12:07     浏览:825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是生产模具的,前阵子海关到我们公司调查了我司的材料进口申报,问了一些问题,我司自己就内部核查了下,发现有之前进口有杂费漏报的情况,现在想主动披露,不知道海关接不接受?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30号令)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费云/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 标签:
  • 主动披露
  • 海关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费云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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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第六批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高级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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