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60号 第十八条 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特殊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