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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水客是不是要就整个水客团伙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10-09 23:57:00     浏览:471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一直有往返深港两地带化妆品到大陆,我有一个小团队,由领导根据每个人的业绩发工资。近期我们都被抓了,警官对我说,每个人都要就犯罪数额的整体承担责任,但实际上有很多货都不是我带进来的,请问这样合理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你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区别看待。作为大前提,你和负责组织的水客头之间必然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但你与其他水客是否也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则需要分别研究。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知,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二人以上,二是有走私的共同故意,三是共同实施了走私行为。

如果你仅与水客头单线联系,而未与其他水客产生关联,那么基于罪责自负原则,要求你承担他人犯罪的部分显然是不合理的。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 标签:
  • 水客
  • 共同犯罪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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