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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私案件中负责招揽客户的人,构成主犯还是从犯?
发布时间:2023-11-12 18:54:05     浏览:488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之前在一家货代公司任业务员一职,主要从事客户招揽,最后根据包税费用的比例拿提成作为工资。因为公司涉案,我很担心我会因此被认定为主犯,请问法律对此有规定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你所任职的公司涉嫌包税走私,哪怕你在单位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走私,也可能会因招揽行为涉案。至于你在单位犯罪中扮演的角色及起到的作用,还需结合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那就相当于从犯。

另,《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招揽行为可能被评价为上述条文的“其他方便”,但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招揽行为才构成共犯中的从犯。最终还是要结合《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你在走私犯罪中是否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 标签:
  • 主犯
  • 从犯
  • 招揽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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