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应缴税款“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一般为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因此,零关税的货物不等于没有偷逃应缴税款,偷逃应缴税额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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