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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精油含濒危物种成分,补办允许进出口后还需要做行政处罚吗?
发布时间:2024-01-19 10:32:00     浏览:472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是一家化妆品经销商,此前从台湾地区进口了一批精油,其中含有某种濒危物种成分,当时并没有留意,然后就被海关发现了。我们已经及时补办了,但为什么海关还要对我们作行政处罚呢?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申报进口含濒危物种成分的货物时未提供允许进口证明书的,后续的补办行为并不会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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