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到规定,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这就意味着,海关和企业均不能基于预裁定,对于已经进口的货物进行溯及性的调整处理。海关不能基于预裁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企业也不能基于预裁定要求海关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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