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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