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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水客走私的医美产品,没有批文,也没有缴税,会不会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24-03-09 22:59:17     浏览:369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弟弟之前委托水客从香港带了很多肉毒杆菌之类需要批文才能进口的医美产品,也没有缴税。缉私警察最近查到他了,我看网上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不一样,有的说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有的说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请问如果同时构成,会被数罪并罚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你的弟弟通过水客带的无批文医美产品,如果构成犯罪,大概率不会被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上述条文可知,单一走私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两罪的,构成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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