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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价设备的监管要求?
发布时间:2024-03-25 11:28:47     浏览:554次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为从事加工贸易进口的不作价设备是否可以生产内销产品?有什么监管要求?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的方式,既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的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除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他商品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进口。

使用不作价设备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加工贸易企业应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二是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的产品必须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范畴。

不作价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海关监管期限为5年。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作价设备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在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限内,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要通过加工贸易子系统的“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模块进行年审申报,海关定期进行核查。四是对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留在境内的,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不及时办理的企业,按违规行为处理,结案前海关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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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费云/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费云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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