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现有规定中对于《稽查结论》能否复议并没有明文规定。现有的法院判例中认为海关稽查和稽查结论是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海关根据稽查情况,对被稽查人分别作出补征或追征税款、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同处理,追补征税款、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所以应对《稽查结论》作出的决定进行分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可以复议或诉讼。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