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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结论可以作为认定走私犯罪证据吗?
发布时间:2024-04-15 23:08:00     浏览:380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在去年年底开始接受海关稽查,近期突然说转为刑事案件了,稽查结论中认定的税差也被作为认定走私犯罪的逃税数额,请问稽查结论可以作为认定走私犯罪证据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稽查结论虽然是海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的文书,但其可以作为走私刑事案件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稽查结论系公文书证,可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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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稽查结论
  • 证据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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