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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氯化铵不是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吗?
    发布时间:2024-04-18 15:06:03  浏览:86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看到一篇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的文章,其中提到氯化铵走私出口案件,称因为氯化铵不在《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所以不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请问这个说法对吗?谢谢。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这个说法是不对的。根据《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制定并发布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但是,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并不仅仅限于《进口许可证目录》、《出口许可证目录》。您所述货物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易制毒化学品(二)”列明,如果是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如果不是向上述特定国家(地区)出口,不需要办理许可,也不限制出口。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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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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