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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是违法行为吗?
    发布时间:2024-05-15 15:36:37  浏览:347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有几个朋友用其自身免税指标,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商品,然后再销售,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违法?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你好,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离岛旅客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但是,这些监管规范都只是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因此,对于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行为,只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处理,不构成违法行为。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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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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