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规定,
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所谓对保价就是第(六)项的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在案件的办理中,如果找不到其他的价格资料,如合同、发票、对账单、转账记录等,就会用对保价作为计税价格。如果对保价比实际成交价格低,那么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使用对保价作为计税价格具有其合理性。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对保价比实际成交价格高,使用对保价明显不利于当事人,或者能够提供实际成交价格的材料,应当采用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