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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认可《海关核定证明书》的效力吗?
    发布时间:2024-06-07 23:40:44  浏览:167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此前因低报价格进口被刑事立案处理,听其他同案人说,海关制作的《核定证明书》计算的逃税金额比实际多很多,请问我可以不认可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是走私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鉴定意见。

    对于鉴定意见,当事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但需要结合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要件,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展开。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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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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