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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认可《海关核定证明书》的效力吗?
发布时间:2024-06-07 23:40:44     浏览:617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此前因低报价格进口被刑事立案处理,听其他同案人说,海关制作的《核定证明书》计算的逃税金额比实际多很多,请问我可以不认可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是走私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鉴定意见。

对于鉴定意见,当事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但需要结合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要件,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展开。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 标签:
  • 核定证明书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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