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出口两用物项类货物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的行为,通常已构成《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情形。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如果企业主动补办证据,那么部分海关可能会比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企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