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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和货代涉嫌低报价格走私,是不是一定会区分主犯和从犯?
发布时间:2024-07-05 10:08:15     浏览:461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从事货运代理业务,曾经帮一些货主低报价格进口,但假价格都是他们提供的,我们只是协助改合同而已,听同行说货代和货主涉案肯定会区分主从犯,请问真是这样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在此类走私犯罪案件中并不必然需要区分主从犯。目前判断走私犯罪主从犯的依据还是《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并不存在货主或货代必然存在主从犯的规则。

譬如,在货主和货代均共谋并主动实施了制作虚假单证并向海关申报的行为时,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会将两个主体均作为主犯处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 标签:
  • 货主
  • 货代
  • 从犯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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