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此类走私犯罪案件中并不必然需要区分主从犯。目前判断走私犯罪主从犯的依据还是《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并不存在货主或货代必然存在主从犯的规则。
譬如,在货主和货代均共谋并主动实施了制作虚假单证并向海关申报的行为时,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会将两个主体均作为主犯处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