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具有经营性(贸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物品,是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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