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归类总规则二的条文内容为:“(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根据上述条文内容,归类总规则二(一)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特征仍可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入相应品目;第二层含义:未组装件和拆散件同样适合于本条款。归类总规则二(二)明确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后的东西不能失去原品目所列商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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