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根据《关税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向海关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款尚未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担保手续。”
因此,《关税法》实施后,在税款尚未缴纳的情况下,纳税人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担保手续。即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先放行货物后交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