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食品进口需进行检疫,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对于检疫的审批机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检疫审批工作。由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海关总署可以委托直属海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开展初步审查。海关总署授权直属海关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由直属海关负责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