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可知,企业由生产型企业变更为外贸型企业,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在税务机关批准变更前仍适用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政策;若在过渡期,企业出口外购的货物(除非满足视同自产),只能适用免税政策,不能享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