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1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手表为不可分割之物,应按全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