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对于顺利通关和后续的税务处理至关重要,根据描述的情况,海关有权要求贵司提供外文资料的准确中文译文,以确保对商品归类的清晰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