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稽查条例》,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