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第三十条规定: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符合环境保护、案例生产的条件下,经商务部同意,可以进境维修(含再制造)并复出境。
因此,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经商务部同意,方可进境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