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若认定离岛免税品套代购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法院并处一倍偷逃应缴税额的罚金有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套代购认定为走私,但套代购是否具有走私违法性,值得商榷,详情可见孙国东律师《离岛免税品“套代购”不等于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