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的内容是“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其中提及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是海关总署2014年8月1日增列的,其全称是“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详细说明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而“海关监管方式9610”则是海关总署2014年2月10日增列的,它的全称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