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73号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第六条的规定,对于为贪图便宜、节省经营成本,受专门或主要从事揽货走私的犯罪分子利诱,在支付“包税”费用后就放任他人走私进口的货主,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主犯:(一)参与策划货物、物品通关, 逃避税收监管的;(二)参与制作虚假报关单据的;(三)参与拆柜拼柜藏匿的;(四)参与隐匿证据、逃避打击, 情节严重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描述,结合上述规定,如果你只是为了节省开支而被专业揽货走私集团所开出的较为低廉的“包税”费用所吸引,在支付“包税”费用后就放任受委托的人采取任何形式通关,只关心你的货物从而参与走私的,可以认定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