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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走私犯罪的货主能认定从犯吗?
发布时间:2024-09-14 16:38:00     浏览:199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经营一家钢琴培训机构,经朋友介绍认识一个主要做报关业务的人,说委托他报关比较便宜,经过了解,后面我就以支付一口价通关费的方式,委托他们报关进口了7台钢琴,现在海关对我立案侦查了,说我是货主是主犯。但我只是想省点税钱,给他们支付通关费后我什么都不用管,也不知道他们具体怎么走私进来的。我听说从犯能够降档判刑,请问我这种情况能争取变成从犯吗?
兰迪海关部-谢婷婷: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73号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第六条的规定,对于为贪图便宜、节省经营成本,受专门或主要从事揽货走私的犯罪分子利诱,在支付“包税”费用后就放任他人走私进口的货主,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主犯:(一)参与策划货物、物品通关, 逃避税收监管的;(二)参与制作虚假报关单据的;(三)参与拆柜拼柜藏匿的;(四)参与隐匿证据、逃避打击, 情节严重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描述,结合上述规定,如果你只是为了节省开支而被专业揽货走私集团所开出的较为低廉的“包税”费用所吸引,在支付“包税”费用后就放任受委托的人采取任何形式通关,只关心你的货物从而参与走私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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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民盟盟员。自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完成多起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部分辩护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或缓刑处理。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专注于海关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边境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业绩代表(1)于某骗取贷款案:涉及贷款金额人民币700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处理。(2)王某敲诈勒索案:检察院指控的法定刑期刑为5年以上,经法院审理认定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王某经羁押六百余日后被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款40余万元。(3)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建议量刑3年有期徒刑,法院阶段为其争取到缓刑。(4)马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法定刑量刑幅度内最低刑期,法院阶段减轻处罚,并终获缓刑。(5)关某开设赌场案:提出罪轻辩护思路,法院争取到判决刑期等于未决前羁押期限,“实报实销”,关某于判决送达之日被释放。(6)郭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7)黄某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案,就黄某被指控的失职的行为和事实,提出无罪辩护思路。(8)王某刑讯逼供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9)曲某贪污、行贿、诈骗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法院认定罪名由贪污罪、行贿罪和诈骗罪,变更为行贿罪和诈骗罪,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10)某企业涉嫌伪报目的国、伪报品名走私出口制冷剂,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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