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因流入国内市场或者投入使用,致使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但涉税类的走私犯罪违法所得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是偷逃税款数额,这才符合违法所得的立法原意;司法实践中也有案件以此观点判决。
因此,若涉嫌涉税类走私犯罪案件,建议寻求专业海关案件律师的帮助,寻找辩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