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申报,并在六个月内复运进境。
《海关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按照我国海关现行规定,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维修、使用、借用的仪器、设备属于暂时进出口货物。
《海关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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