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逃避商检犯罪中较为原则的规定。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列举了若干减轻处罚的情节,如“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等。如企业符合描述,则可以在此基准以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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