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海运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运输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属于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或者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不计入完税价格。
分摊计算时,海关可根据企业提供的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以下依据进行审核:
(一)承运进口货物运输企业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资料;
(二)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前后45天内)通常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三)第三方中介机构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咨询意见;
(四)其他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已含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可以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价格中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