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八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章注释:本章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除税目88.01的航空器以外,没有飞行员驾驶的任何航空器,它们可设计用于载物或安装永久性集成的数码相机或其他能在飞行中发挥实用功能的设备。但“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包括专供娱乐用的飞行玩具(税目95.03)。
专供娱乐设计的飞行玩具或模型,其设计不具有实用功能,可考虑归入税则号列95030083:带动力装置的玩具及模型。具体请结合产品参数进行归类。
我国对无人机出口实施管制,是否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与税号无必然联系,主要看是否在出口管制指标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