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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与单位构成走私共犯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10-22 15:01:00     浏览:53次
问题描述:
你好,近期我朋友与他朋友的一家公司合作从国外进口矿石原料,后来被海关鉴定为固体废物,司法认定为共同走私犯罪,请问这样个人与单位间的共同走私,在判决时如何处罚?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你好,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犯罪,如果能能区分主、从犯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有关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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