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海关对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以下简称“饲养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注册登记以饲养场为单位,一场一证,注册登记编号应专场专用。饲养场未经注册登记的,其饲养的食用陆生动物不得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七条规定,饲养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提交饲养场注册登记申请表和饲养场平面图。饲养场所在地直属海关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和实地审查,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饲养场注册登记证书;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注册登记条件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