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虽然贵司的涉税违规行为发生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公布实施之前,但贵司主动披露时已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且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已公布实施,贵司主动披露的时间距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不足一年。因此,贵司符合该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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