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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企业自涉税违规行为向海关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10-28 17:06:00     浏览:506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于2024年7月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自查发现2023年10月期间存在涉税违规行为,涉及少缴税款约120万元,并于2024年8月5日向海关主动披露,请问可以适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不予行政处罚吗?
兰迪海关部-谢婷婷:

你好,虽然贵司的涉税违规行为发生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公布实施之前,但贵司主动披露时已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且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已公布实施,贵司主动披露的时间距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不足一年。因此,贵司符合该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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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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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1.人物简介谢婷婷,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盟盟员,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执业证号:14403202411475521擅长领域: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法律服务2.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研究生在读东北财经大学 展开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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