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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企业自涉税违规行为向海关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10-28 17:06:00     浏览:102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于2024年7月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自查发现2023年10月期间存在涉税违规行为,涉及少缴税款约120万元,并于2024年8月5日向海关主动披露,请问可以适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不予行政处罚吗?
兰迪海关部-谢婷婷:

你好,虽然贵司的涉税违规行为发生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公布实施之前,但贵司主动披露时已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且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7号《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已公布实施,贵司主动披露的时间距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不足一年。因此,贵司符合该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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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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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民盟盟员。自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完成多起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部分辩护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或缓刑处理。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专注于海关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边境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业绩代表(1)于某骗取贷款案:涉及贷款金额人民币700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处理。(2)王某敲诈勒索案:检察院指控的法定刑期刑为5年以上,经法院审理认定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王某经羁押六百余日后被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款40余万元。(3)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建议量刑3年有期徒刑,法院阶段为其争取到缓刑。(4)马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法定刑量刑幅度内最低刑期,法院阶段减轻处罚,并终获缓刑。(5)关某开设赌场案:提出罪轻辩护思路,法院争取到判决刑期等于未决前羁押期限,“实报实销”,关某于判决送达之日被释放。(6)郭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7)黄某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案,就黄某被指控的失职的行为和事实,提出无罪辩护思路。(8)王某刑讯逼供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9)曲某贪污、行贿、诈骗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法院认定罪名由贪污罪、行贿罪和诈骗罪,变更为行贿罪和诈骗罪,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10)某企业涉嫌伪报目的国、伪报品名走私出口制冷剂,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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